2023-04-27 08:17:57 来源: 金证研
2004-2005年,张汉洪、宋春响和袁纯全三人先后离职并决定共同创业,并先后创办了深圳市鑫创科技精密机械行、深圳市鑫力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辰智能”)。三人共事20余载,单是共同创业至今也已有18个年头。
股改前,誉辰智能曾作为上市公司重组标的之往事备受关注。需要指出的是,誉辰智能设立之初由张汉洪、宋春响和袁纯全三人配偶持股。重组文件披露,誉辰智能历史沿革中实控人配偶不存在代持。而后上市申报审核初期,“改口”称由于重组时实控人夫妻对法律定义认知偏差,确认存在代持行为并于2021年进行还原。而后誉辰智能对其首轮、二轮问询回复进行修订,誉辰智能又再度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改称不存在代持。
(资料图片)
另一方面,誉辰智能于2020年与自然人沈泽敏共同设立子公司,后沈泽敏成为该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奇怪的是,招股书对子公司的经营场所来源“隐而未披”。研究发现,少数股东沈泽敏的任职单位也是技术顾问控制的企业,蹊跷的是,誉辰智能子公司一项专利申请费用竟由该技术顾问控制的企业缴纳,上演经营混淆疑云。
一、设立初期多年无实控人,历史沿革的股权代持认定“忙”修订
股权代持,也即隐名出资,常常与规避法律、隐匿资产、利益输送等行为有所牵连。
设立之初,誉辰智能股权由张汉洪、宋春响和袁纯全三人配偶代为持有。然而,自重组到上市,誉辰智能对于股权是否存在代持行为,先后出现“不同口径”。
1.1 2012至2019年由3名实际管理人的配偶持股,此期间未认定实控人
据誉辰智能签署日为2023年3月29日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深圳市誉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誉辰智能前身,以下简称“誉辰有限”)成立于2012年12月13日。誉辰有限设立时的股东谌小霞、肖谊荣和邱洪琼,分别为誉辰有限实际管理人员张汉洪、宋春响和袁纯全的配偶。
控制权的认定上,招股书显示,2012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为誉辰有限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张汉洪、宋春响和袁纯全各自支配表决权的比例较为平均,尚未形成共同控制的意思表示,誉辰有限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0年起,誉辰智能存在认定的实际控制人。
1.2 2020年起3名实际管理人形成共同控制,次年受让配偶持有誉辰智能的股权
据招股书,2020年1月1日至今,虽然张汉洪、宋春响和袁纯全各自支配配偶所持股权对应表决权的比例或直接持股的比例一样较为接近,但在特定背景下形成了共同控制的意思表示,誉辰有限的实际控制人为张汉洪、宋春响和袁纯全,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为保证誉辰智能实际控制权与股东权利一致性目的,谌小霞、肖谊荣和邱洪琼于2021 年3 月2日,将持有誉辰有限的全部股权分别转让给张汉洪、宋春响和袁纯全。
换言之,誉辰有限自2012年设立至2019年年底,股权由谌小霞、肖谊荣和邱洪琼三人持有,但实际管理人为张汉洪、宋春响和袁纯全。在此期间,因张汉洪、宋春响和袁纯全未形成共同控制的意思表示,誉辰有限暂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2020年1月1日起,张汉洪、宋春响和袁纯全正式形成共同控制意思表示,于2021年3月分别受让各自配偶持有的誉辰智能股权,令誉辰智能实际控制权与股东权利达成一致。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誉辰有限曾重组失败,重组文件披露誉辰有限不存在代持情形。而本次上市,誉辰智能对于是否存在代持的态度,颇为“摇摆”。
1.3 首轮问询回复显示,2019年重组申请文件披露誉辰有限不存在股权代持
2019年,誉辰有限曾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重组标的。
据签署日为2023年3月29日的《关于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回复”),基于上述背景,上交所要求誉辰智能提交重组问询及回复文件,并说明重组有关誉辰智能的信息披露与本次申报的差异及原因。
其中,《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深圳市誉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I50067号)等关于科恒股份重组相关文件(以下合称“科恒股份重组申请文件”)。
其中,关于非财务信息的“股权代持”部分,科恒股份重组申请文件披露,肖谊荣、谌小霞、邱洪琼分别持有誉辰有限的股权,不存在股权代持。
而在此前的问询回复中,誉辰智能却称,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存在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安排的代持及代持还原情形。
1.4 上市申请文件披露,誉辰智能曾认定实控人配偶历史上存在代持情形
据签署日为2022年9月19日的《关于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2022年9月版首轮问询回复”),本次上市,誉辰智能在“股权代持”问题上称,誉辰智能历史沿革中存在实际控制人以其配偶名义持股的情形,并已依法还原为实际控制人本人持股。
具体如下:誉辰有限设立时,考虑到张汉洪、宋春响和袁纯全三人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组建团队、筹备生产、开拓客户等生产经营方面,需经常在外出差,为及时且方便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基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安排,各方商议决定分别以配偶谌小霞、肖谊荣、邱洪琼名义代为设立誉辰有限并持有股权。
也就是说,关于股权代持,重组有关誉辰智能的信息披露与本次申报存在差异。
造成该差异原因,誉辰智能称:实际控制人张汉洪、宋春响和袁纯全及其各自配偶早期认为,配偶所持有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不存在代持的概念,将代持的定义理解为委托夫妻、子女等直系亲属以外的“第三方”代为持有股权,上述认知偏差导致披露差异产生。
加上基于当时科恒股份重组收购之目的,如重组成功,誉辰有限全部股权将由科恒股份持有,由此夫妻双方认为,誉辰有限当时的股权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都不会实质影响科恒股份利益及其收购之目的,因此未对股权还原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考虑。
至此,誉辰智能对于实控人配偶代持关系或并未完全落实。
1.5 对首轮及二轮问询回复进行修订,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改口”否认存在代持
据签署日为2023年1月4日的誉辰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首轮及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的修订说明》(以下简称“问询回复修订说明”),在誉辰智能本次发行上市首轮申报以及后续审核中,誉辰智能及誉辰智能律师,将谌小霞、肖谊荣和邱洪琼自誉辰智能前身誉辰有限设立之日起持有誉辰智能股权的行为,认定为代其各自配偶张汉洪、宋春响和袁纯全持股,并认定张汉洪、宋春响和袁纯全自誉辰有限设立之日起至今一直共同控制公司。
根据《民法典》《注册管理办法》《审核问答(二)》《第1号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基于审慎性原则,誉辰智能及誉辰智能律师对上述认定差异进行更正,其中关于股权代持相关认定具体更正为:自誉辰有限设立之日起,谌小霞、肖谊荣和邱洪琼持有誉辰智能的股权不存在代持,张汉洪、宋春响和袁纯全通过夫妻关系对其各自配偶的影响自始实际支配谌小霞、肖谊荣和邱洪琼所持誉辰智能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具体地,根据张汉洪和谌小霞、宋春响和肖谊荣、袁纯全和邱洪琼的结婚证及其确认,自誉辰有限设立之日起至今,均处于其三对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谌小霞、肖谊荣和邱洪琼的出资流水及其确认,其三人历史上对誉辰有限的出资来自于丈夫的转账或家庭理财变现。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谌小霞、肖谊荣和邱洪琼历史上对誉辰有限的出资及其持有誉辰有限的股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虽然谌小霞、肖谊荣和邱洪琼三人并未在公司经营中实际承担管理职责,但由其三人设立公司并持有股权,系其各自夫妻财产的内部安排,并不属于股权代持行为。
换言之,2019年重组文件认为,誉辰智能历史沿革中实控人的配偶不存在股权代持。接着在上市申报申请文件、第一版首轮问询回复(即2022年9月版首轮问询回复)中,誉辰智能及律师均认定,张汉洪、宋春响和袁纯全三人设立誉辰有限之时,由各自配偶谌小霞、肖谊荣和邱洪琼代持股权,并于2021年3月2日实现代持股权还原。而后誉辰智能对其首轮、二轮问询回复进行修订,誉辰智能及律师一并“改口”称,不存在代持股权,系基于谌小霞、肖谊荣和邱洪琼持有股权属于夫妻财产的内部安排。
同时,此次修订可以看出,誉辰智能对于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知,依据的是《民法典》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然而,誉辰智能对于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知现疑云。
1.6 法理上股权代表的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人身权益或不包括在内
据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期刊《环球法律评论》公开信息,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发表于2022年第3期的《夫妻股权归属及其单方处分效力的认定》指出,应区分股权中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二者的归属应区分判断,即股东权益的“分离说”。
在此逻辑框架下,股权所蕴含的财产权益,适用婚姻家庭法律规则,为夫妻共同共有;股权所蕴含的身份权益,适用公司法律规则,为登记股东享有。
夫妻股权中财产性权益归属的认定方面,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夫妻股权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股权,股权产生的收益都视为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归属夫妻共同共有。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到公司形成夫妻股权,家庭财产进入经营领域,股权的行使与处分突破了婚姻家庭法领域,需要衔接公司法规则。
对于公司内部而言,登记股东独立行使股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有资产收益、参与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未登记为股东的配偶为股权财产权益共有人,在默示授权的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内,其不能直接干预股东独立行使权利。
由此,股权既包括享有收益的财产权益,也包括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身份权益。《民法典》中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即是指股权蕴含的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股权中蕴含的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等人身权益,或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范畴,应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独立行使。
在此情形下,誉辰智能及律师“改口”称誉辰智能历史沿革中实控人配偶历史不存在代持,是否与公司法规定的登记股东独立行使、处分股权的权利相悖?
二、子公司专利申请费用由技术顾问控制企业缴纳,住所毗邻涉嫌经营混淆
一波未停一波又起。誉辰智能因技术顾问梁衍学引荐而结识沈泽敏,而后共同设立子公司上海誉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誉博”),沈泽敏为上海誉博的少数股东。蹊跷的是,誉辰智能招股书并未披露上海誉博经营场所的来源。而研究发现,上海誉博与沈泽敏任职单位住所位于同一栋楼,且沈泽敏的任职单位,系誉辰智能的技术顾问梁衍学控制的企业,竟为上海誉博代缴专利费。
2.1 2020年设立子公司上海誉博,经营场所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
据招股书,截至签署日2023年3月29日,誉辰智能有2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上海誉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誉博”)、中山市誉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誉辰”)。
其中,上海誉博成立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均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1688号6-250室。
据首轮问询回复,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海誉博拥有3名正式员工,主要负责软件开发,尚处于锂电设备离线仿真的前期研发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技术或申请知识产权。
根据上海誉博的财务报表,2022 年,上海誉博的净利润为-202.22万元,尚处于亏损状态。
奇怪的是,上海誉博的经营场所或来源不清。
2.2 誉辰智能无自有房产,招股书未披露上海誉博经营场所租赁来源
据招股书,截至签署日2023年3月29日,誉辰智能土地使用权仅有1项,为子公司中山誉辰持有,土地坐落于中山市阜沙镇上南村。与此同时,誉辰智能无自有房产,存在19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地址均坐落于深圳市,无上海市租赁情况。
也就是说,子公司上海誉博的经营场所或系租赁而来,但出租方、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等相关信息,誉辰智能均未做出披露。并且,在誉辰智能租赁地址均坐落于深圳市的情况下,子公司上海誉博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1688号的经营场所,系从何而来?
而随着《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的研究,上述问题背后或“另有隐情”。
2.3 上海誉博少数股东沈泽敏未在誉辰智能任职,供职于蔚建科技
据招股书,上海誉博的股东为誉辰智能、沈泽敏,持股比例分别为51%、49%。
可知,自然人沈泽敏为上海誉博少数股东。
据首轮问询回复,作为誉辰智能控股子公司上海誉博的少数股东,沈泽敏未在誉辰智能处任职,其任职单位为上海蔚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建科技”),主要负责综合管理。蔚建科技的创始人及实际控制人梁衍学博士为誉辰智能的技术顾问。沈泽敏自2017 年4 月至2019年4月在宁波市智能制造产业研究院工作期间,因梁衍学博士与该研究院进行了产学研合作,二人由此相识并共同共事与合作。
2.4 蔚建科技实际控制人为梁衍学,介绍了沈泽敏与誉辰智能认识
由于誉辰智能认为锂电设备制造作为硬件领域应当与作为软件领域的离线仿真技术紧密结合,离线仿真技术在锂电设备行业的应用具有开拓的必要及广阔的前景,计划成立子公司进行专门研究;梁衍学博士作为誉辰智能的技术顾问,由此介绍了沈泽敏与誉辰智能认识,沈泽敏原先就职于在智能制造产业研究院,具备智能制造产业的相关经验,沈泽敏本人对该技术的投资感兴趣,因此誉辰智能与沈泽敏达成一致共同投资设立上海誉博。
2.5 沈泽敏,还担任蔚建科技子公司蔚尔速、蔚尔曼等3家公司的监事
此外,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公开信息,截至查询日2023年4月18日,沈泽敏还担任上海蔚尔速智能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尔速”)、上海蔚尔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尔曼”)、杭州蔚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监事。上述三家公司均为蔚建科技子公司。
可见,沈泽敏与誉辰智能的技术顾问梁衍学熟识,并在梁衍学控制的蔚建科技及子公司任职。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誉博的企业住所,与沈泽敏任职单位的企业住所,位于同一栋楼。
2.6 2020-2021年,上海誉博与蔚建科技的两家子公司位于同一栋楼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截至查询日2023年4月18日,上海誉博的住所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1688号6-250室。蔚建科技的住所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1688号。
2022年11月16日,蔚尔曼住所由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星路108号(上海建设经济小区),变更为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1688号6-321室;2023年1月20日,蔚尔速的住所由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变更为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1688号6-327室。而后截至查询日2023年4月18日,蔚尔曼、蔚尔速的住所尚未存在其他住所变更情形。
不难看出,上海誉博与蔚建科技两家上海子公司蔚尔曼、蔚尔速,或均位于同一栋楼。
疑云并未散去。
2.7 沈泽敏的任职单位蔚建科技,2022年为上海誉博缴纳专利申请审查费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信息,2022年8月10日,上海誉博提交了一项名为“一种虚拟仿真系统、方法及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22109557960,截至查询日2023年4月18日,该专利案件状态为“等待实审提案”。
截至查询日2023年4月18日,上述专利“费用信息”页面显示,2022年8月26日,在审专利“一种虚拟仿真系统、方法及终端”共有3项缴费记录,发明专利申请费为135元,公布印刷费50元,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375元,缴费人均为蔚建科技。
这意味着,上海誉博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费用,或均由少数股东沈泽敏任职单位蔚建科技用对公账户代缴。
作为专利申请主体,上海誉博对于专利申请产生的相关费用,并未自行缴纳,也不系由其母公司誉辰智能缴纳,而是由未在誉辰智能、上海誉博任职的少数股东的任职单位蔚建科技代缴,令人匪夷所思。且上海誉博的住所与少数股东的任职单位位于同一栋楼。不仅如此,子公司上海誉博现在职员工仅3人,2022年上半年仍处于亏损状态。至此,关于上海誉博是否与少数股东任职单位存在经营混淆的嫌疑?或该打上问号。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誉辰智能未来能否在资本市场“站稳脚跟”?或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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