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坠亡是自杀还是意外 保险公司与死者家属对簿公堂 事情经过是怎样的?

2023-10-10 15:35:43 来源: 循环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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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福州一女子刘某坠楼身亡,事后,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结果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方面认为死者系自杀,不在“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围内,双方因此闹到了法庭。


(相关资料图)

法庭上,原告是死者刘某的家属,被告是某保险公司。庭审一开始,原告方面就提出了自己的诉求。

原来,2020年开始,原告的女儿刘某有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刘某坠楼身亡后,原告认为女儿的死亡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条件,因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拒绝了。

本案的被保险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择跳楼自杀身亡,意图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并不是突发的、非本意的,也不存在侵害的对象和侵害的事实,也就是说本案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被告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死者刘某坠楼身亡,是出于本意自杀、还是一场意外所致,是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法庭上,原告委托代理人表示,刘某生前被临床诊断为抑郁、并有遵医嘱按时服用处方药物。

对此,被告方面并不认可。因为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明确死者的死因为自杀。此外,原告此前在“理赔申请书”上所阐述的事故经过,也明确死者是“在家楼下自杀”。

对于该说法,原告代理人认为,不管是出具死亡医学证明的医生还是死者家属,都不是事故的见证人,无权给出死者是跳楼自杀的定论,

目前证据只能证明是坠亡,无法认定是自杀。

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庭上,原告委托代理人还列举了一些相关的判决案例,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死者刘某是坠亡,无法认定是自杀。

目前,这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鼓楼法院将择期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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