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5 11:14:03 来源: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王小玲成都报道 “是让野生动物回归自然?还是将其保护起来?”近日,在一场区域协调绿色发展的司法保障学术交流会上,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瑶提出新思路。
在审理一起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对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化放归的生态环境恢复模式,判令被告人按照涉案猕猴现状赔偿生态损失,承担存活野生动物的野化训练费用,为推动构建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和充分修复的现代环境治理司法保障体系提供了实践样本。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在“新”字上下功夫
贯彻生态恢复理念
在李瑶看来,这个案子的特殊性在于涉案的有151只野生猕猴,其中有死体也有活体。
对于已经死亡的猕猴,身上可能携带病毒,处置不当,可能会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对于活体猕猴而言,由于其原生环境、基因序列、血缘关系、健康状况和生存能力等因素,如果直接放归,可能会导致野生动物群落和生态平衡受到破坏。如果交由野生动物救助中心收养,可能导致这些野生猕猴永久性离开自然环境。
“因此,本案除了依法审理犯罪外,如何妥善处置这些野生猕猴才能最大限度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才是摆在我们法官面前最大的难题。”李瑶说,传统司法模式在环境资源案件的适用中,易出现“违法者服刑受罚、生态环境损害犹在、政府无奈治理、民众最终埋单”等司法治理困境,特别是野生动物的处置问题,既是难点又是痛点。
目前,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生态环境恢复方式包括植树造林、增殖放流、看护林地、土壤修复等,但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置还存在未对野生动物健康状况、生存能力、放生地物种情况进行评估直接放生野外的问题,由此导致放归地野生动物群落和生态平衡受到破坏。
“要突破这个治理困境,首先要更新司法理念。”在此背景下,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中对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化放归的生态环境恢复新模式。
“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化放归有助于野外小种群的保护和长期存续,对当地种群可以起到补充和复壮的作用,可以丰富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李瑶说。
在“专”字上做文章
优化完善恢复机制
“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充分借力借智,确保野化放归方案科学性。”李瑶说,为了找到生态恢复最佳方案,他们主动联络四川省林业与草原局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组织其与法院、检察院召开环境资源案件恢复性司法圆桌会议进行会商研判,结合涉案野生猕猴的生存现状,就选取鉴定机构、制定鉴定方案、邀请专业人士等具体问题展开讨论。
同时,为有效缩短公益诉讼中涉案猕猴野化放归等生态恢复方案的评估时间,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还邀请环境资源领域专家出庭作证,对案涉野生猕猴造成的生态损害作出说明,为案件审理提供专业意见。“这有效弥补了法官在生态环境专业知识方面的短板。”
“在判决中,明确放归方案及费用是关键。”李瑶解释说,此案最大限度运用接近自然的方法和生态化技术进行生态恢复,在判决书中明确死体保存、无害化处理、放归恢复方案、惩罚性赔偿等具体内容及费用,确保生态恢复看得见、能实现。
此外,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还通过专款专用、多重监管、行刑衔接等方式确保生态环境恢复方案的有效性。不仅要结合放归猕猴种群的特点和生活习性,选择合适的野化驯养基地,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野化训练,通过多种项目评估确保猕猴具备较强野外生存能力后才能放归。
“放归后还要长期进行跟踪检测。”为确保野化放归方案的有效实施,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积极征求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意见后,邀请其参与指导执行,共同验收涉案猕猴野化放归结果,为方案执行效果提供监管保障。
在“效”字上求突破
彰显恢复性司法优势
“我们判决被告人给付生态损害赔偿金300余万元和惩罚性赔偿60余万元,并处以从业禁止。”李瑶说。
为杜绝处置漏洞,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建议,由行政机关对猕猴予以没收,确保被告人不获利,为织密生态环境保护网提供机制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效”字上求突破,在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实质化运行上下功夫,建立司法行政协作机制,建立巡回工作模式,提升“一体化”办案能力,逐渐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环境资源审判司法价值网”工作模式。
四川省生态环境政策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郑妮表示,希望野生猕猴的案例能从个案变成一个示范,进而形成一个涉野生动物的生态恢复模式,并逐渐在全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