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2 10:05:26 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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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索赔(公路施工索赔实务)
浙江何仪冠达律师事务所,浙江宁波315000
【资料图】
目前,高速公路投资市场的投资主体是多元化的,尤其是高速公路PPP项目的开发。律师参与全过程造价尤为重要,公路建设索赔实践将弥足珍贵。通过具体案例,探讨高速公路索赔的原因、特点及处理方法,共同努力提高律师处理高速公路行业索赔的水平。
关键词:高速公路索赔处理
由于高速公路是一个带,索赔频繁,控制项目投资尤为关键。处理索赔时可参考的案例很少。笔者从专业律师和造价工程师的角度,从高速公路索赔的原因、特点和具体案例来探讨索赔处理。
一般高速公路都有几十公里长,而且是一条带,和当地的公路、铁路、河流有干扰。受征地拆迁、国家政策、设计深度、合同文件不严谨等因素影响,大大增加了成本,施工负担不起,从而引发更多索赔。在这种情况下, *** 部门在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未通过的情况下,责令暂停施工。
由于高速公路投资巨大,高速公路索赔十分常见,一个合同段的索赔金额高达3亿元。因此,该索赔具有细节多、金额高、定性难、定价参考标准少、争议大的特点。
3.1背景介绍
宁波高速公路A合同B段X立交设计为友友资源网菱形+Y立交。主线全部为高架桥,匝道和立交主要为路基,匝道收费站4个。根据省公安厅、市交警支队意见,结合项目安全评估相关结果,会议原则同意在不影响主线工程的情况下,对X互通进行优化调整。驻地办据此下达工程临时停工指令JC-002,明确暂停A3、D、F1、G1、G2、H、F、L、O、N匝道及相关路基、软基施工,在保障路 *** 通的方案中从OK0+700宁波暂停施工。据此,承包商建议上报上述事件造成的损失,如场地看护、临时设施投资、剩余材料(半成品)、周转材料停滞、人员和机械设备停滞等。,共计约7885150元。
3.2索赔的确定和处理
索赔的原因
由于停工导致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和人员不能转移到关键线路上而成为闲置,故合同第40.1、53.1、53.2、53.3条约定的索赔理由成立。这一块和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一样,需要找到请求权的基础。如果主张的理由不成立,就像案件申请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一样,结果是申请被驳回,根本不存在认定损失的问题。
索赔理由是否成立取决于两点,缺一不可:一是诚友友资源网承包商在投标时的报价依据或条件发生变化;第二,这种变更不是承包人的原因或过错造成的,也不是应该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3.2.2费用确定的原因和依据。
成本的确定应遵循证据三性原则,涉及数量和成本计算标准。在数量上,应由监理人会同发包人现场确认劳动力和机械的闲置数量,并检查材料和半成品的质量。数量应以现场监督和业主库存为准。如果监理和发包人拒绝检查,需要对施工现场现状进行公正处理,保留证据。计算标准和原则应与原施工中约定的计算标准和报价水平一致。如下所示:
(1)现场维护成本
因为已经考虑了停滞期人员的闲置费用,所以不再重复考虑这笔费用。
(2)临时设施投资损失751,149元。
承包商已经完成了桥区的平整和清理,钻机平台的填充,以及水中桩的弯曲。费用是客观发生的,原包含在桩基综合单价中,但不单独计量支付。由于取消了钻孔桩,费用无法收回,应予以补偿。其中包括:
①钻机平台回填4902 m347.12元/m3=230982元。
②桥区保洁:10986m2,10986 m21元/m2 = 10986元。(列出单价);
③水下施工总围堰:7359m3(长240m),7359m347.12元/m3 = 34.68万元。
④驻地办现场确认,水下平台927.3m2218.89元/m380%(考虑到平台未完全建成,经与承包商、驻地等各方协商,按80%计算)= 162381元。
(3)材料及半成品损失269890元。
①半成品桩基:半成品钻孔桩钻孔及回填总费用为187071元;
②与驻地办事处商定核实承台开挖回填总费用为4791元(单价为清单单价);
(3)约定驻地办事处绑扎后墩身钢筋切割 *** 费用为2889元;
④驻所意见,“乔司钢筋厂半成品钢筋约2T,乔义钢筋厂半成品钢筋约5T,成本26600元[(3.8+3.9)/2 * 7000kg = 26600元]。建议考虑回收成本。剩余的半成品钢筋已加工利用。加工利用成本56757元,总成本83357元。”清单单价中,钢筋单价是业主指定的价格,因为是半成品,不能调整。因此,驻京办按照清单单价计算的26600元费用不合理。应采用信息价格计算2626元/吨(扣除残值2000元/吨,3906-2000+720 = 2626元/吨),计算成本为18382元。经驻地审核认可的剩余半成品钢筋已加工利用,加工利用费用56757元,计算合理。两项费用合计75139元。
(4)报废模板费用:9.78万元。
这个费用被驻京办称之为闲置不够准确。由于模板受结构尺寸和形状的限制,不能重复使用。应该叫报废,更准确。同意按浙江省交通厅2008年第三季度信息价8000元/吨,扣除残值2000元/吨后,常驻办核定的16.3吨数量为6000元/吨,补偿97800元/吨。
(5)人员和机械设备停滞总费用:1423341元。
①现场管理人员不应获得补偿。驻地办审核人数为B合同总人数(监理日记为证)。经向驻地办现场监理询问钻机5台/套、粉喷桩机4台/套、管桩5根/套,共有钢筋工38人(根据监理日记划分),共计193人。至于赔偿标准和误工费赔偿标准,招标文件中对此没有约定,也没有找到行业相关部门。可以找到的标准是2004年更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更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的规定。“以被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3月7日-3月21日,共15天。另外参照劳动争议处理时补偿一个月工资的做法,补偿一个月工资:193*1.5*34155/12=823989元。
②2009年3月7日至2009年4月22日(加上14天宽限期),工地停工机械设备损失:挖掘机、自卸汽车等599352元,与取消的工程内容无关。发电机系统的搅拌站为备用,装载机负荷主要用于搅拌站。换句话说,取消的项目内容不一定会导致这些设备闲置,因此在审计时不会考虑。另外,对于驻地审计,由于截至2009年2月25日的工程月报显示承包商已完成总工程量的9.17%,3月25日的工程月报显示13.27%,干扰事件发生在3月8日至3月22日之间。至3月25日,承包商优优资源网仅完成桩基480根,完成45%,路基填筑完成17876m3,完成7%。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工作面因客观条件原因无法施工,所以驻地办“其他工作面无法实现现有机械和闲置人员设备的配置”的说法不能采信。但是,对于退出和转移都应该考虑一定的宽限期。参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3.1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执行监理指令的期限确定为14天,因此宽限期按14天考虑。
(6)赔偿空芯板梁数量减少、台座利用率降低造成的损失127696元。
原图纸设计空预制数量为105块核心板,共计834m3,变更数量为51块。投资后楼板板和台座的摊销率减少,变化率为(105-51) 105,100% = 51%。承台板及其他措施费用为650元/m3,扣除混凝土费用349.78元。结论:同意赔偿承包人2669876元。
随着承包商法治意识和合同意识的加强,以及高速公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高速公路项目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会越来越多。作为律师,尤其需要提高索赔处理水平,这是控制项目投资的关键。专业工程律师参与项目管理控制过程成本,应该成为律师一个全新的领域。
参考资料:
[1]前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
作者简介:王道勇(1979-),男,高级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律师,毕业于Xi交通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执业方向:建筑房地产。